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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充場面?芭樂票判兌現媳告公公 討88萬聘金

中時電子報/張嘉文/台北報導 2012.09.11 00:00
劉姓男子欲娶徐姓女子為妻,但女方開出大小聘金八十八萬元的要求,充充場面,劉於是遊說老爸開支票做面子,沒想到,媳婦訂婚後,憑票兌現遭拒,竟怒告公公,要求給付票款。士林地院昨認為支票有效,公公必須付錢給媳婦八十八萬元。

民俗專家指出,傳統在訂婚有所謂大小聘,大聘通常用現金,要給雙方家長在親戚朋友前做面子,小聘則會收下,且尾數多以六或八的吉祥數字。由於大聘事後多會退回男方,過去有新人會向人借貸,等訂婚後再還人。

判決指出,前年三月間,劉姓男子要和徐姓女子結婚,劉的雙親到徐女家中提親,當時女方提出訂婚要大聘六十六萬元、小聘廿二萬元及喜餅廿六萬元,劉的雙親只允諾付喜餅錢。

兒子回家向老爸表示非徐女不娶,兩人鬧得不可開交。兒子最後以開支票只是做面子給女方,訂婚後就會將支票歸還,總算說服老爸,開了兩張受款人為徐女的支票,在訂婚當天交由女方。

雙方訂婚、同年五月結婚宴客,劉的老爸未等媳婦返還支票,就擔心媳婦會假戲真做,先到銀行撤銷付款委託,讓徐女去年三月向銀行兌現時,遭到退票。

士林地院認為,劉僅和兒子說好是做面子,並未和女方的任何一人談到此事,交付支票也未談到日後要返還等等,且支票是有價證券,發票人因贈與金錢而簽發支票交付他方,自己生贈與金錢的效力,不得再撤銷贈與。

劉並稱徐女未和兒子辦理結婚登記,與贈與條件不符合。法院調查,兩人已公開宴客同住,僅尚未辦理結婚登記,難認徐女未履行婚約,因此判公公須依票款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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