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局指出,這些電捕蚊燈固定電擊網的絕緣材質、集蚊盒或上方塑膠材質耐燃性不符合要求,儘管不符合並不會造成商品自燃,但若商品機體內部因其他原因產生火苗時,材質耐燃性不夠,火苗較不易被限制,可能造成機體進一步燃燒。
標檢局今年4、5月於中部地區電器賣場隨機購樣15件樣品進行檢測,其中9件為電擊式,6件為吸蚊式。
除4件捕蚊燈的「針焰試驗」項目不符合外,標檢局指出,另有1件「構造檢查」不符合,2件「標示檢查」不符合。
構造檢查部分,標檢局解釋,即內部電源線僅以平貼焊接方式連接電路板,未以其他方式加以固定,而樣品本體外殼固定電源線固定座不夠牢固,可能使電源線的絕緣受到磨損,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針對「針焰試驗」及「構造檢查」不符合商品,標檢局表示,將依規定追蹤處理並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該等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通知廠商限期回收或改正。
若廠商未依規定辦理,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標示檢查」不符合部分,標檢局說,商品本體未標示II類電器符號,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該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