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1/09/062.發生緣由:依據金管會發佈之『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規定應成立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1/09/06成立功能性委員會,說明如下:(一)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二)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卓恩明先生、湛可南先生、陳明達先生(三)就任日期:10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