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民國99年10月14日騎機車回家時,在新竹市東大路與武陵路交叉路口處,遭駕駛自小客車的馮姓男子按鳴喇叭。
李男心生不滿,沿路騎車追趕至小客車的左車窗旁,示意要馮男下車。李男見馮男下車後,衝上前對他拳打腳踢,2人摔倒在地,馮男報警處理。
法院一審以傷害罪判處李男10月徒刑,李男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李男於二審審理時已與馮男達成和解,也賠償新台幣13萬元,且馮男於二審開庭時曾表示願意讓李男緩刑,讓就讀法律系的被告能繼續讀書。
高院審酌李男是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學生,又未慮及自己是習武之人,出手力道不輕,莽撞行事毆打被害人。考量他坦承犯行、已賠償被害人損害且獲得原諒等,改判6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0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