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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控:補充公告本公司丙種特別股終止上市買賣日期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9.05 00:00
一、依本公司章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公司發行丙種記名式特別股將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到期,期滿時由本公司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之。本公司於98年12月4日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目前丙種特別股流通在外股數為466,159,384股,惟依本公司章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丙種特別股股東之股東權益應按銷除股份之同等比例相應調整補足,以維持丙種特別股股東之既有股東權益,故本公司仍將以發行總額150億元收回之。茲經101年8月16日本公司第四屆第4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僅訂定民國101年9月28日為丙種記名式特別股466,159,384股之到期收回基準日暨終止上市日。二、股票到期收回基準日暨終止上市日:民國101年9月28日。三、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1年9月24日至101年9月28日。四、股票停止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期間:民國101年9月20日至101年9月28日。五、凡持有本公司丙種記名式特別股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101年9月23日(現場過戶為9月21日)下午5時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辦理,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六、股票收回及股款發放方式:本公司將函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別股到期收回基準日,就股東持有集中保管帳戶股數逕行辦理註銷作業,本公司並於101年9月28日將價款匯入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股東所提供之銀行匯款帳號資料撥付或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予股東(匯款等處理費由股東價款中扣除)。七、有關丙種特別股民國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8日(不含)期間之股息,俟本公司101年度會計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後,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再就其餘數儘先發放丙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本公司將依丙種特別股收回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為配發對象,俟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通過盈餘分派議案後,由董事會訂定配息除權基準日、股息金額及發放日,屆時將另行通知。倘101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丙種特別股股利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利,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儘先補足。八、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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