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訴願會對規避法律之行為,必秉持公平正義嚴格把關
大成報/
發布:(台灣時間)
資料更新:(台灣時間)
【記者林純弘/台北報導】臺北市政府近日受理某公司不服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否准地上權登記申請之訴願案。經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作出決議,認為該公司為達處分土地的目的,先由公司負責人將其名下土地持分贈與給部分土地共有人,再以明顯低於市價之金額與那些共有人訂定不定期限的地上權設定契約,涉及規避法律規定,除駁回訴願外,並將全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以查明是否有刑事犯罪情形。
訴願會表示,該公司林姓負責人個人名下持有臺北市士林區某地號土地持分剛好超過半數,但因該土地係與他人共有,無法任意處分,該林姓負責人就將其名下持分約0.046坪土地,分別贈與給其他共有人中的13人每人0.0035坪土地,藉此衝高共有人的人數比例,以達到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土地應過半數的門檻,而且於向地政機關辦竣贈與登記後不久,林姓負責人與這13名共有人就立刻與該公司就整筆土地訂定權利價值明顯低於市價且不定期限的地上權契約,向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地上權登記,該筆土地的其他共有人知悉後,向士林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士林地政事務所審認本案涉及私權爭執,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申請。該公司及林姓負責人等人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市府訴願決定指出,從林姓負責人所為贈與行為、訂立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及申請地上權登記之時間點來看,其時間緊密銜接,且所設定之地上權權利價值明顯低於市價,存續期間又設定為不定期限,明顯不利於其他共有人,其目的顯然是為了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有關共有人人數應過半才能設定地上權的規定,顯然有規避法律之行為,林姓負責人的贈與行為,也有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規定而無效之虞。市府訴願會並指出,訴願會委員於本案審議過程中更進一步發現,本案申請人似有觸犯刑事法律之嫌,乃作成附帶決議將全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市府訴願會並進一步說明,對於這一類規避法律違反誠信之行為,市府一定站在公平正義之一方,為市民權益嚴格把關,並對那些規避法律者,提出忠告切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