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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養老金太高 公保法訂高官條款

自由時報/ 2012.09.02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考試院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特別訂定「高官條款」,限制部長級以上高級官員投保只能依部長級月俸額作為保險俸額,銓敘部長張哲琛昨受訪時強調,院長、副院長級年金若依基本養老給付率計算,養老年金會非常高,因此訂定上限。

考試院提出的公保法修正草案第八條第五項訂定「高官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額,以不超過部長級之月俸額為限」。

部長級月退所得最高逾15萬 恐遭批評

銓敘部官員指出,訂定這項條文主要是考量「社會觀感」,部長級月俸額目前為九萬五千二百五十元,若公保年資達三十五年退休,計算八十%所得替代率上限,每月退休所得最高達十五萬兩千四百元;院長、副院長級以上的高級官員月俸達十多萬元,若不訂定高官條款,恐怕將引發退休所得太高的批評,也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

草案也訂定若加保滿十五年、年滿六十五歲,或加保滿二十年、年滿六十歲,或加保滿三十年、年滿五十五歲者,就可領取公保養老年金,並讓公保新制養老年金可追溯至九十九年起實施,已領一次養老給付者在修法施行後三個月繳回,可申請改領養老年金。

立委是唯一納入公保的民意代表,若草案經立法院通過,去年卸任的立委若符合上述資格,將可領取公保養老年金。以前立委朱鳳芝為例,她曾連任七屆、二十一年立委,退職時滿六十三歲的她未來可選擇是否要繳回養老給付、改領養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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