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22日,壹週刊報導馬以南找教育部前部長吳清基,關說她的小叔出任大學校長;報導也提到馬以南要求台北市一家安養中心「挪出房間給她婆婆」,再派3名外勞24小時照顧,指馬以南「運用特權插隊」。
馬以南認為報導不實,委託律師向壹週刊求償200萬元;法院判賠120萬元,在4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馬以南另提自訴,控告壹週刊相關人涉嫌加重誹謗。
壹週刊否認報導不實,辯稱曾向相關人查證校長人事案;記者也採訪安養中心的董事長,對方說接到電話要好好照顧馬以南的婆婆,安養中心也確實有派外勞。
士林地方法院調查,認為壹週刊使用的文字雖然誇大,但屬於查證後合理推論、懷疑的範圍;報導內容也有引述馬以南的回應,難認定壹週刊是為了毀損他人名譽故意不實報導。
法院認為壹週刊報導的部份內容雖和事實不一致,但有沒有周全查證屬於民事損害賠償的範圍,刑法上不能認定是惡意毀損他人名譽,因此判壹週刊社長、編輯、兩名記者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