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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將修法 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八成

自由時報/ 2012.08.31 00:00
試院通過草案 影響近60萬人

〔自由時報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公保法修正草案,納入依保險年資計算的所得替代率上限,最高不超過八十%。銓敘部官員指出,草案大都依去年立院初審版本精神擬定,但增加所得替代率上限八十%的規定,避免公教人員退休所得過高,造成政府財政缺口、債留子孫。

此次修法,考試院估計將影響公教人員、國營事業員工、私校教職員、立委等總計五十九萬多人的權益。

依修法草案,退休時所得替代率依公保年資計算上限,十五年以下者,每年以二%計算,第十六年起,每年以二.五%計算,滿三十五年後,上限仍為八十%。

增訂高官條款 規定保俸上限

退休所得則將各類月退、優惠存款月息與養老年金給付合併計算,總額不得超過保俸(約公教人員月薪一半)兩倍的八十%上限。舉例說,若有公務員退休前月領約五萬元,則退休所得上限為四萬元,若領三萬元月退俸,則公保養老年金給付最多只能領一萬元。

草案也增訂「高官條款」,部長級以上高官一律以部長級月俸額(現為九萬五千二百五十元)為保俸上限。公教人員若離職、資遣再加入公保退休,曾領取的退職金、資遣費也須按月攤提併入計算。

以公教人員平均保俸三萬五千一百零九元、月薪約七萬元計算,年資滿三十五年退休時,月退俸、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優存利息等退休所得合計上限為五萬六千一百七十四元;部長級以上高官、公保年資三十五年退休,每月退休所得上限為十五萬兩千四百元。

養老年金給付率上限為一.三%,已領過資遣費、公保退職金與交通郵電事業人員,則按○.六五%計算;公保法定費率為四.五%至九%,將改為七%至十五%;並刪除公保年資三十年以上免繳納健保費規定。

此外,草案也讓公保養老給付可溯及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適用,已領一次養老給付者在修法施行後三個月繳回,可申請改領養老年金。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表示,公保法修法、年金上路後,舊退撫年資五至七年以下的公教人員,可能會放棄一次養老給付的優惠存款,改領公保年金,將有助於提早結束十八%優存制度,降低政府財政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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