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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刺青遭解雇 就業歧視新北裁罰30萬

台灣好新聞/ 2012.08.29 00:00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謝政達29日指出,有雇主發現員工身上刺青,因而以觀感不佳為由予以資遣,但經向新北市政府提起就業歧視申訴,勞工局日前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容貌歧視成立,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新臺幣30萬元。

謝政達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呼籲,雇主在用人選擇上,應以工作性質、需求及受僱者工作能力為考慮,而非依據雇主個人的偏好決定用人,或是選擇用人的形式,對受僱者造成不平等,產生「就業歧視」的狀況。若勞工於求職或受僱時遭受雇主就業歧視不平等待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電話:29676902),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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