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在14頁的判決書中說,被告最終獲准以2500令吉(約新台幣2萬4000元)交保,並緩刑5年。
鑑於被告在法庭上對本身行為感到懊悔,並直接向法庭認罪,由法庭發落,因此上訴庭認為這種態度值得判決緩刑。
目前21歲的保齡球選手諾阿菲沙(Nor Afizal Azizan)在2010年7月5日與一名13歲的少女在一間酒店過夜,雙方情不自禁發生性行為,事後少女一直都沒有向任何人透露。直到兩週後少女的父親不小心看到女兒的日記,才讓事件揭發,並將諾阿菲沙告上麻六甲地方法庭。
麻六甲地方法庭判決被告監禁5年,不過總檢察署後來提出上訴,以被告「前途光明」為由,將原本的判決減至緩刑5年,引起社會一片譁然。包括婦女組織及大馬平權行動組織等公民團體,都要求上訴庭解釋這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