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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島極: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28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1/08/28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寶島極光電子(昆山)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69597(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6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協助孫公司擴展業務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本公司僅提供商業本票NT$60,000,000元為孫公司背書保證。孫公司則無提供擔保品(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8846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50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依承諾書條件展延,至民國102年08月28日(2)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173992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7.24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0.28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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