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樺科技」)進行合併,合併後以本公司為存續公司,普樺科技為消滅公司。自
合併基準日(暫訂於101年12月31日)起,普樺科技所有之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
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本公司概括承受。二、本合併案並不影響各債權人之債權,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3條之規定,本公司債權人
對上開合併之決議如有異議者,請於101年8月28日至101年9月28日期間內,檢附債
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本公司通訊地址: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
22弄5號3樓;以郵戳日期為憑)向本公司提出異議,逾期未表示異議即視為同意本公
司與普樺科技之合併事宜,特此公告。6.因應措施:另採報紙公告及對各債權人發函通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