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黃昭順今天受訪表示,為使地方土地能靈活運用,因此上會期提案修改土地法第25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的租賃。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邱志偉、李昆澤上會期提案,直轄市或縣市有土地等財產處分為地方政府的自治事項,且為挹注地方財政收入,避免舉債加劇,進而延宕地方開發及發展契機,提案修正刪除土地法第25條規定。
曾擔任高雄市代理市長的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說,上會期推動修法時,環保團體擔心如苗栗縣、花蓮縣、台東縣等,自然資源遭濫用的問題,因此等地方政府機關與環保團體討論出折衷辦法後,下會期再排入委員會討論。
現行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的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