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依法本案告訴人江國慶母親王彩蓮若不服結果,可再度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但若一旦高檢署駁回江母再議,全案即不起訴確定。
國防部昨天表示尊重檢方偵辦結果,不過,軍方也強調,向陳肇敏等六人各求償新台幣一千四百餘萬元的民事訴訟,仍在審理;至於陳肇敏等人獲不起訴偵結,是否不利求償訴訟,軍方不願揣測,僅強調全案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發生在民國八十五年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遭姦殺案,經檢方重啟調查後,證實江國慶遭冤殺。陳肇敏等九名與本案有關的軍官,檢方以罪嫌不足及時效完成,對九人不起訴。
九名被告中何祖耀、李植仁兩人,何因具軍人身分,北檢對何沒有管轄權,李因死亡,被不起訴確定。
事後,檢方將陳肇敏等七人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江國慶母親王彩蓮不服結果,認應追究陳肇敏等七人刑責,也聲請再議。
高檢署在去年以檢方未審酌陳肇敏是否涉及濫權追訴致死罪、私行拘禁致死罪、以及是否構成殺人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將本案發回續查,要北檢補強這些法律爭議後再結案。
經北檢二度偵查後,認為陳肇敏等人涉嫌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致死罪部分,確已逾追訴期。
至於殺人罪部分,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七人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七人無從干預軍法審判。
而且專案小組偵辦女童命案時,因接獲檢舉電話,江國慶被調查時有褲破、手傷及測謊未過,曾被列為涉嫌人,陳肇敏等人主觀上是針對江測謊未過,為釐清疑點進一步對江訊問,目的是為求破案立功。
檢方強調,不論是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成立殺人罪,均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戕害他人性命之決意及行為,與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才會構成犯罪,因此陳肇敏等人不當取供是為求破案立功,與江國慶死亡無因果關係,因此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