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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損害賠償處理原則」即日起生效

大成報/ 2012.08.23 00:00
【記者黃瑞生/南投報導】內政部為規範土地徵收相關事件致所有權人受損害,其損害賠償責任之分擔及經費之負擔處理原則,特於101年8月16日以台內地字第1010268670號令訂定「土地徵收損害賠償處理原則」。

依該原則規定,土地徵收相關事件致所有權人受損害損害賠償責任之分擔如下:

(一)因辦理徵收程序違法:由造成損害之機關負擔。

(二)因內政部核准徵收之書面審查疏失:由內政部負擔。

(三)土地徵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造成損害之原因釐清其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並參照國家賠償法第五條適用民法第185條及第280條之規定,由造成損害之機關負擔。

造成損害之機關有2個以上者,由其共同負擔之:1.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其效力。2.未依核准計畫或期限使用致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3.因作業錯誤或情事變更致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

(四)應由數機關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者,其責任之分擔,由各機關協議定之,如有爭議,由內政部協調之;內政部與其他機關間之責任分擔如有爭議,由雙方協議定之。

三、損害賠償所需經費,由內政部、需用土地人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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