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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賣民眾拾獲筆電 警察緩刑

中央社/ 2013.12.01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日電)黃姓警員執勤時受理民眾撿到的筆記型電腦,竟未依規定陳報,反而占為己有,交給他人轉賣。台北地方法院判刑2年,緩刑5年。

法院判決指出,黃男任職於台北市警局,去年值勤時,有民眾拿著撿到的小型筆記型電腦上門報案,他竟未依規定輸入電腦管制或陳報公告招領,反而暗中占為己有。

黃男事後將小筆電交給蕭姓男子轉賣,但反遭蕭男檢舉,全案曝光。黃男原先供稱是為找失主才把筆電交給蕭男,直到審理時才承認犯罪。

法官審酌小筆電僅價值新台幣萬餘元,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審酌他工作表現優異,又有悔悟之意,失主也無意追究,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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