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林姓等五名攤商從九十九年起,每天下午三、四點到晚間十點,在永和區中正路一戶黃姓人家所有的騎樓擺攤,販賣三明治、清蒸肉圓、大腸包小腸等。
黃姓地主發現自家騎樓遭長期占用後,打算向攤販們索取租金遭拒,眾攤商只願意支付水電費,還說「騎樓是既成道路,是歸區公所管,你管不著」,雙方談判沒有共識,地主提出竊占告訴,訴諸司法。
此外,黃姓地主還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攤商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但法院認為,騎樓管理權已歸行政機關,駁回地主之訴。
設攤販賣三明治的林姓女子在偵查中,就拿出之前的民事判決指出,她們在既成道路上擺攤,即便違規也該由主管行政機關開罰單,與土地所有者無關,沒必要支付租金;此外,她還指稱攤商們都是使用移動式攤車,隨時可移走,應不構成竊占。
但檢方認為,法院民事判決雖駁回地主之訴,但並未等於認同攤販有權占用騎樓。攤販們明知土地是他人所有,無論土地的管理權是住戶還是區公所,都不應在未徵得他人同意、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擅自占據使用。
檢方還指出,攤商經年累月每天在騎樓擺攤達六小時之久,嚴重影響地主、管理者及其他通行者,當然算是竊占。因此,除一名已死亡、一名與地主和解的攤商外,另三人都遭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