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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管不著騎樓 擅自擺攤仍涉竊占

中時電子報/唐嘉邦/新北市報導 2012.08.20 00:00
永和區林姓女子等多名攤商,長期在騎樓擺攤,土地所有權人黃姓地主向她們索討租金未果,還被攤商嗆「騎樓是既成道路,不歸你管」,並辯稱他們是移動式攤位,不構成竊占。檢方偵辦後指出,無論土地管轄權是住戶或是區公所,在他人土地擺攤未支付對價就是竊占,偵結後起訴。

檢方調查,林姓等五名攤商從九十九年起,每天下午三、四點到晚間十點,在永和區中正路一戶黃姓人家所有的騎樓擺攤,販賣三明治、清蒸肉圓、大腸包小腸等。

黃姓地主發現自家騎樓遭長期占用後,打算向攤販們索取租金遭拒,眾攤商只願意支付水電費,還說「騎樓是既成道路,是歸區公所管,你管不著」,雙方談判沒有共識,地主提出竊占告訴,訴諸司法。

此外,黃姓地主還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攤商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但法院認為,騎樓管理權已歸行政機關,駁回地主之訴。

設攤販賣三明治的林姓女子在偵查中,就拿出之前的民事判決指出,她們在既成道路上擺攤,即便違規也該由主管行政機關開罰單,與土地所有者無關,沒必要支付租金;此外,她還指稱攤商們都是使用移動式攤車,隨時可移走,應不構成竊占。

但檢方認為,法院民事判決雖駁回地主之訴,但並未等於認同攤販有權占用騎樓。攤販們明知土地是他人所有,無論土地的管理權是住戶還是區公所,都不應在未徵得他人同意、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擅自占據使用。

檢方還指出,攤商經年累月每天在騎樓擺攤達六小時之久,嚴重影響地主、管理者及其他通行者,當然算是竊占。因此,除一名已死亡、一名與地主和解的攤商外,另三人都遭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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