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徐姓男子指控同樣擔任醫師的妻子自民國84年間結婚以來,長期不操持家務、不尊重公婆,甚至在兒子面前以不堪入耳的言詞辱罵他,兩人已6年未同床共眠,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徐男的妻子蔡姓女子主張,徐男婚後不到7年就犯下「七年之癢」,經她提告,檢察官以通姦罪將徐男及其外遇對象提起公訴,但徐男為免刑責,簽立協議書,約定將「所有存摺、帳戶印章、提款卡交由蔡女保管」等。
法院審理時,蔡女主張曾於99年向法院聲請離婚調解,但當時兩人因婚後財產分配未能達成共識而無法協議離婚,她因此撤回離婚調解的聲請,改請求徐男「履行協議」。
法院一審判決徐男敗訴;高院審理認為,蔡女未與公婆同住,沒有民法「不堪為共同生活」的問題,且身為職業婦女的蔡女善盡照顧子女的責任,難以評價為長期不操持家務,又兩人已分居,無從認定「有何不堪同居的虐待可言」,仍判決徐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