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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侮辱宗教建築 公訴最重判半年

自由時報/ 2012.08.1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俞泊霖/台中報導〕劉姓男子大鬧廟宇,廟方暫不提告毀損,但已報案並製作筆錄,6個月內可提告。警員指出,6年前,龍井區也曾有王姓男子大鬧5家廟宇,拔香爐的香往神像丟,當時認為依毀損罪嫌送辦不足以警惕,翻遍法條,依刑法第246條第1項「侮辱宗教建築物及紀念場所」罪嫌移送。

律師張宗存指出,「侮辱」仍需存在客觀條件,譬如對神像潑糞、灑尿,才構成要件。劉男的行為較偏向事實明顯的毀損罪,屬告訴乃論,需由廟方提告,而「侮辱宗教建築物及紀念場所」罪則是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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