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淫照 《自由》撰委3萬交保

自由時報/
13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追查媒體刊登淫魔富少李宗瑞性愛畫面案件,檢察官昨天以他字案被告身分,傳訊本報影視藝文中心鄧姓副總編輯、劉姓撰述委員及張姓、陳姓撰稿記者。鄧姓副總編輯請假,檢方訊後將張、陳兩名記者請回,但認定劉姓撰委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的「圖利為妨害秘密罪」,諭令三萬元交保候傳。

尊重檢方 本報配合出庭

本報本月十四日刊登三張疑為李宗瑞案相關照片,其中兩張裸露照在臉部與重要部位均馬賽克處理,北檢認定疑有人洩密或散布猥褻物品,當天下午以證人身分傳訊張姓、陳姓撰稿記者,兩名記者配合前往說明發稿狀況。隔天(本週三)檢方再以證人身分傳訊鄧姓副總編輯,本報尊重檢方偵查作為,均配合出庭。

檢方偵訊時,要求鄧姓副總編輯交代照片來源,鄧表示,友人手機、網路上都有人在傳,來源很多元,檢方訊後請回。僅相隔一天,檢察官於週四下午兩點,派專人送四張被告傳票至本報,要求鄧姓副總等四人下午三點出庭應訊,因四人已被列為被告,需處理委任律師事宜,與檢方協調改為昨天下午一點半到案,鄧因家庭因素請假,另三位報社人員配合應訊。

檢察官偵訊近兩小時,兩名記者獲請回,劉姓撰委交保。檢方認為劉涉嫌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項的「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條文規定,製造、散布、播送他人無故竊錄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鄧姓副總昨表示,檢方本週三以證人身分傳訊,他配合應訊,檢察官事後電話聯繫請他配合蒐集照片,他表示要委託律師處理,請檢方延後至下週開庭,沒想到隔天馬上接到被列被告的傳票。

網路出現索照交流熱潮

本月八日出刊的《壹週刊》報導指出,元大金控董事李岳蒼的夜店咖兒子李宗瑞,被一對姊妹花指控迷姦,檢警追查一年多,李宗瑞於日前落跑,檢方發布通緝。週刊報導本件爆料案後,媒體陸續追訪相關新聞,新聞延燒同時,網路也出現相關不雅照開始流傳,光是本月十二、十三日這兩天,網上即到處可見「索照」交流熱潮,也有電子媒體將裸露相關照「切割處理」後刊用。

此外,演藝圈陸續傳出內幕,表示早就有人以手機軟體APP傳送照片,也有網友在網上試圖下載圖片。

AI革命進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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