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教唆偽證改判無罪 扁淡定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13 年前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教唆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偽證案,高等法院昨日審結宣判。合議庭認為扁並未指示林作證時虛偽陳述,況且林對國務機要費的轉交發票流程不實供述,對於扁珍是否貪汙的裁判結果沒有影響,故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扁無罪。全案可再上訴。

陳水扁聆判後,表現相當淡定,沒有特別的情緒反應。倒是支持者開心地在庭外喊「阿扁無罪」、「釋放阿扁」。

九十五年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期間,扁被控召集幕僚在官邸開會,指示林德訓虛偽證述「南線外交」等機密外交內容,並不實證稱吳淑珍蒐集的私人發票是扁提供。北院去年七月依教唆偽證罪,判扁有期徒刑四月,減刑為二月。

全案上訴後,高院合議庭認為,林德訓曾在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後,接受檢方四次偵訊,並為部分不實的供述。但第一次作證時,因檢察官並未告知他有拒絕證言權,所以當天林所為證言,縱屬不實,也不能科以偽證罪責,當然扁也不涉及教唆的刑責。

另外,林德訓對國務機要費的轉交發票流程為虛偽陳述,合議庭認定,扁珍涉嫌貪汙罪,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是扁有無從事他所主張的機密外交工作?所申領的國務機要費是否因公支出?至於憑證、發票及收據的交付流程,對扁珍是否貪汙的裁判結果並不影響,頂多只是經手他人發票的人數多寡而已,並非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

而林接受偵訊時,虛偽陳述經手機密外交費用部分,曾天賜事後證稱,當時把三張收據交給林德訓,事先沒有跟總統報告。合議庭因此認定,沒有證據證明扁知情,甚至有教唆偽證的事實,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扁無罪,全案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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