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12年08月17日公司名稱:華晶科技(3059)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01年度第1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發言人:蘇建東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8/17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00,000,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01/08/20~101/10/17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2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05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9,086,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99.7.5~99.9.2:買回6,500,000股。99.12.14~100.2.11:買回5,000,000股。100.08.10~100.10.09:買回8,250,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100.08.10~100.10.09:預定買回股數10,000,000,實際買回8,250,000股。因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茲考量已達到平衡股價等因素,故未能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1年8月17日董事會議事錄。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年度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01年08月17日董事會通過)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本公司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 轉讓分配一、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依據員工個人之職務、平時工作表現、績效成果、整體貢獻或特殊功蹟等情形而核算實際分配之認購股數。二、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及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股數、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視實際情況由董事長另行核定。第六條 買回及轉讓之程序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依本辦法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員工個人之職務、平時工作表現、績效成果、整體貢獻或特殊功蹟等情形,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一、如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轉讓價格(附註說明詳註一)。調整後轉讓價格=調整前轉讓價格 × {已發行股數(註1)+〔(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轉讓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註2))二、如遇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轉讓價格(附註說明詳註二):調整後轉讓價格=調整前轉讓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惟日後法令有所變動新增者,依其規定辦理之。第十條 其他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提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註一】註1:已發行股數應包括發行及私募股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註2:新股發行股數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註3: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註4: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註5:如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除權基準日變更新股發行價格,則依更新後之新股發行價格重新按上列公式調整,如經設算調整後之轉讓價格低於原除權基準日前已公告調整之轉讓價格,則重新公告調整。註6:如為合併增資則於合併基準日調整;股票分割則於股票分割基準日調整;如係採詢價圈購辦理之現金增資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如係採私募辦理現金增資,因無除權基準日,則於私募交付日調整。【註二】註1: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包括發行及私募股數,並減除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或尚未轉讓之庫藏股股數。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一年八月十七日第六屆第八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仟股。二、上述預計買回股份總數20,000仟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8.6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本公司財務狀況,且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此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善可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承銷商(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等尚無重大影響,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