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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進口檢驗中藥材須憑輸入許可通知並填報檢驗文件證號辦理貨物通關

中央社/ 2012.08.15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815 14:55:0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自本(101)年8月1日起,應施進口檢驗中藥材(輸入規定代號H01及H02)應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藥物管理局)核發之輸入許可通知進口。財政部關稅總局為配合輸入中藥材邊境管理納入貿易便捷化單證比對作業,將調整進口收單邏輯檢查條件,進口報單申報項次如屬應施進口檢驗中藥材者,應於進口報單第30欄填報前2碼為「IF」之檢驗文件證號,未填報者,列為B類錯單(B58-未報明簽審許可文件號碼);填列不符合邏輯檢查者,則列為A類錯單(A41-簽審許可文號邏輯檢查有誤)。

關稅總局表示,為加速貨物通關,進口中藥材屬輸入規定代號H01或H02者,請報關(驗)業者先向藥物管理局申請報驗,以取得該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再於進口報單規定欄位正確申報,以避免發生錯單情事,影響貨物通關。如遇錯單或簽審比對不符時,可利用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即時查詢」內「海運通關資料庫查詢」或「空運通關資料庫查詢」之「進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進口報單不受理報關原因查詢」及「進口便捷e網簽審比對查詢」等作業,查明進口報單流程狀態及簽審比對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陳金標

聯絡電話:25507837

訊息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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