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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控刺瞎鄰居 重傷害未成立

中央社/ 2012.08.1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4日電)郭姓男子被控刺鄰居眼球致視力永久完全喪失;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無法證明是郭刺的,判決郭被控重傷部分無罪。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被控在民國94年間,在永和地區與鄰居發生爭執,與友人持雨傘架毆打鄰居,郭還以鑰匙刺進鄰居林姓女子左眼,導致林女左眼球破裂,視力永久完全喪失。

法院一審依傷害、重傷害罪判郭男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二審維持傷害罪認定,判郭男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得易科罰金,但郭被控重傷部分改判無罪。

高院更一審就郭男被控重傷罪部分仍判無罪;更二審認為林女對自己被誰攻擊、被用什麼東西攻擊等,前後所述不一,證人也未目擊林女傷勢是郭男所為,且扣案證物無法佐證是郭男使林女受傷,更二審合議庭就郭男被控重傷部分,仍維持無罪認定,檢察官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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