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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科控股:公告巴西Vivato公司與本公司之子公司「東亞香港」間之民事訴訟,東亞香港子公司獲一審勝訴判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13 00:00
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原告巴西商Vivato Participacoes Ltda.(「Vivato」)法院名稱:巴西聖保羅市第19民事庭文書案號:07.133.008-8及06.227.913-32.事實發生日:101/08/1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案號:07.133.008-8:東亞香港與原告曾於巴西成立一合資公司(EAB),東亞香港撤資後,原告起訴請求:(1)EAB部分解散及東亞香港撤出EAB及(2)確認合資關係終止時,東亞香港應負擔合資公司之股東權益。案號:06.227.913-3:原告聲請一份民事禁制令,請求禁止公司登記由東亞香港推薦並由合資公司股東會選任之財務長,已提交登記,則暫停其效力。4.處理過程:案號:07.133.008-8:合資公司是否應退還給東亞香港之股東權益金額交由法院指派之獨立董事審查。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東亞香港撤資時,其在原合資公司EAB之股東權益金額尚有巴西幣1,977,535.30元(約新台幣29,428仟元),計算利息及通膨因素後之金額應為巴西幣4,325,642元(約新台幣64,370仟元),原告需於判決起計90天內支付東亞香港此一金額,東亞香港委任之巴西律師已向法院申請原告應依判決執行,目前等待法院審理。依巴西法律,原告仍可對本件判決上訴。案號06.227.913-3:因上述案件做成裁判,此案件被判原告申請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原告對本公司之香港子公司所提之民事訴訟,一審判決本公司勝訴,因原告仍可對本判決申請上訴及其償還能力尚未確定,要待實際收回款項時才會認列利益,故本件訴訟現時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上所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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