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辦公室戀情開花結果 認定性別歧視
大成報/
13 年前
【記者黃則華/台北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於月前接獲勞工申訴年初向公司報告與同事結婚之喜訊後,即被要求應主動離職轉換跑道,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5次會議評議,認為該公司要求該勞工於婚後應主動離職確有性別差別待遇,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調查發現,本案雖然該公司主張係因員工過去工作表現不佳,於年度考核時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惟公司於知悉員工與同辦公室同事相戀結婚後,於面談過程中,多次明確談及不喜歡辦公室戀情,並表示先生發展性佳可以留任,申訴之女性勞工以表現不佳應予離開公司,故經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不得以結婚之情事作為解僱理由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表示,雇主在未給予任何空間與調整措施下,即認為夫妻於同一單位工作,可能影響工作表現,要求其一離職,已屬結婚懲罰條款。員工若是因為個人情感而影響公事,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仍應給予合理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始得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不應像這家公司一樣,於知悉同事間結婚後,立即表明不喜歡辦公室戀情,要求一方離職。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將持續關心勞工權益,若對於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有任何疑問者,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或直接至勞工局官網查詢相關訊息(網址:http://www.bola.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