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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看走眼 買到假畫討錢敗訴

中央社/ 2012.08.1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1日電)某文物公司賴姓負責人認為自己花了新台幣2100萬元卻買到假畫,提告請求賣方返還價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賴敗訴。

根據高院判決書指出,一家文物公司的賴姓負責人在民國95年1月至3月間,以2100萬元分批向一名桂姓女子買畫,但賴姓負責人事後要拍賣畫時,卻被指為假畫而遭退回。

賴姓負責人扣除尚未付清的390萬元後,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並返還已付的1710萬元。法院一審判賴姓負責人敗訴,賴不服提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畫作未經確認是偽畫,且桂女也沒向賴姓負責人保證畫作是真品,又賴身為文物公司負責人,從事文物藝器買賣有10年之久,是長期經營畫作買賣牟利的行家,明知畫作未檢附鑑定書仍願買受,是出於自身的專業眼光及判斷,桂女並無詐欺。

此外,高院認為,賴姓負責人提起訴訟的時間已超過1年的除斥期間,無法撤銷買賣契約,駁回賴姓負責人的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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