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懷文在參選第十六屆壽豐鄉長選舉時,被檢舉以珍珠項鍊向選民期約賄選,花蓮地院以她違反選罷法,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根據選罷法規定,鄉鎮市長因賄選案經一審判決有罪未獲得緩刑者,自判決日起應解除職務,但張懷文在今年五月十五日即主動提出辭職,職務並由前教育處長賴錦昌暫代。
由於本屆鄉長任期到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張懷文辭職後任期仍未過半,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張懷文仍可參加補選,當選後也不受連選連任一次限制,若在任期屆滿前獲判無罪,也可復職。
昨天壽豐鄉長補選最後一天競選活動日,張懷文發動車隊進行全鄉掃街拜票,仍獲得大多數鄉民的歡迎,張懷文說,她不因同額競選而有懈怠,若能順利當選,也會秉持過去的熱忱,持續為壽豐鄉民謀福祉。
張懷文在本屆鄉長選舉時,曾因涉送運動服賄選疑案,當時由花蓮地檢署起訴後,亦由檢察官主動對張懷文提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花蓮地院一審駁回檢察官之訴,經檢察官上訴二審亦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