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鎮2市代賄選 重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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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羅正明、謝武雄/桃園報導〕最高法院依違反選罷法判決平鎮巿民代表吳長盛四年六個月、袁芳德四年兩個月徒刑。最高法院指出,吳長盛為了爭取代表會主席,九十九年四月參選市民代表時,以每票五十萬元代價向袁芳德等人「下訂金」要求支持。全案定讞,兩人代表職務因賄選罪成立而解職。

吳長盛、袁芳德解職

昨天吳長盛說:「這是天大的冤枉!」質疑全案沒證據,只憑證人的話就判決,太不公平。他說,有一位宋姓巿民當庭舉證沒拿到他的錢,法官也沒採信,這樣粗糙的判決,無法接受;袁芳德則說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表示意見。

平鎮市民代表會秘書處指出,依選罷法規定,同一選區出缺席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時要補選,兩人所在選區都只有一席缺額,沒有達到標準,不需要辦補選。

縣府民政局表示,吳長盛、袁芳德兩人職缺,分由呂茂男、李字昌遞補。

判決書指出,吳長盛和袁芳德否認行賄,吳辯稱要競選市代主席一事只是隨口說說,其實無意參選,也沒指示袁等人行賄。袁指稱拜訪其他市代時僅討論選情,沒有交付賄款,結果吳當選市代,但未當上主席可證。

判決書說,相關市代作證指吳確實有意選市代會主席,並交付信封紙袋包裝的五十萬元賄款。合議庭認為,兩人明知賄選戕害民主根基,卻執意賄選,犯後一再狡辯,因此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