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江陳會談共識文件 限制人身自由 24小時內通報

中時電子報/王銘義/台北報導 2012.08.10 00:00
兩岸兩會昨在第八次「江陳會談」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與《兩岸海關合作協議》,對外界關切台商人身安全保障問題未能具體納入投保協議,兩會在會後發表共識文件,承諾兩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與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時,將在廿四小時內通知當事人家屬。

江丙坤與陳雲林昨天在會談後簽署協議。對下次會談議題,雙方同意以ECFA後續協議:服務、貨品貿易、爭端解決為主,並將服務貿易列為優先議題;並同意就兩岸空氣品質監測合作、兩岸地震監測合作議題進行溝通與商討。

江丙坤在會談時說,簽署協議的核心價值在於為民謀利,其關鍵重在執行。過去四年兩岸簽署的各項協議,已展現效益,包括ECFA早收清單,已為兩岸企業及民眾創造更多利益。

陳雲林說,兩岸和平發展已走過四個年頭,台海走過穩定和平,兩岸民眾獲得廣泛利益,對這樣的成果,沒有任何理由不加以呵護珍惜。實踐證明,兩岸和平發展對兩岸同胞有利。

兩會昨天發表的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文件,係雙方就兩岸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的執行問題採取具體措施達成共識。

共識強調,雙方對於另一方投資人,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廿四小時內通知。並依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應縮短通報時間。

共識並稱,大陸公安機關對台商及其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廿四小時內通知當事人在大陸的家屬;家屬不在大陸,公安機關可以通知其在大陸的企業。

另一方面,台灣法務及司法警察機關對大陸投資人及其家屬,和陸企員工及其家屬,在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時,應在廿四小時內通知當事人在台家屬或所投資企業。

兩會並認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實施以來,雙方透過已建立的通報機制,及時相互通報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重要訊息,並依據各自規定,為家屬探視及律師會見提供便利。

國台辦常務副主任兼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說,大陸為釋放善意,已打破常規,投保協議只做原則規定,共識文件則是具體措施的執行,這項做法是適當的,也將是有效力的。

對曾有台商遭到國安拘押,但並未及時通報家屬,鄭立強調,大陸最近修正刑事訴訟法,對涉及國安或恐怖活動,因有礙於偵查者,確有「通知例外」規定。未來即使有台商涉及個別案件,大陸仍會在法律許可範圍提供協助。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