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江丙坤籲P2P投資訂仲裁條款

中央商情網/ 2012.08.09 00:00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邱國強台北2012年8月9日電)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今天說,兩岸雖簽了「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但台商與大陸所有商務行為應該「都要有合同且訂定仲裁條款」。

江丙坤下午出席江陳會(江丙坤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主持的制度化協商)後記者會接受媒體提問時,作上述表示。

他強調,一般的投保協議都不包括P2P(投資人對投資人)爭端解決;有鑑於過去海基會送給海協會的案件中,65%是P2P爭端,政府格外重視。

江丙坤指出,依照一般商業習慣,「任何合資貿易、商務行為應該都有合同」,台商投資之前,應該透過會計師、律師,與對方訂定仲裁條款,「假如有仲裁條款,一切就順利」。

他接著說,假如(台商與陸方合資貿易或商務行為)沒有訂定仲裁條款,協議中也提到經過雙方同意,可以由兩岸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地包括兩岸和任何第三地。

記者會結束前,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再度呼籲「事前預防比事後補救重要」;台商常常認為兩岸文字、觀念、法規一樣,「其實裡面完全不一樣」,投資前務必請教專業律師、會計師,徹底了解,才能獲得適當保障。

他也強調,台商投資大陸發生糾紛,「有些事情(政府)現在已經在做」,例如透過大陸地方政府的上一級政府協調,不過這些都是個案;簽署協議後,就成為通案、制度化。

高孔廉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具體落實。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