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100年盈餘分派案於本(101)年6月6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依本公司除息基準日民國101年7月25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 其持有股份計算之,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35元, 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二、本公司分派現金股利將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 永豐金證券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三、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各項匯費及郵資之費用自 應發放股利中扣除。四、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