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的哥哥5月在彰化員林鎮因涉嫌聚眾賭博遭警方逮捕,不管是接受檢察官應訊或是製作筆錄時,都使用弟弟的名字,檢察官偵結後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院認為事證明確判決有罪。
不過彰化地院二審合議庭受命法官開準備庭時,賴姓男子出庭指認犯下賭博罪是他的哥哥,法院調出指紋進行比對,也發現犯案的是賴姓男子的哥哥,確認賴姓男子的哥哥冒名應訊及接受審判。
賴姓男子提出上訴,不過地院法官認為,依刑法規定,起訴對象為被告其「人」,非其「姓名」,被告冒用他人名義應訊,檢察官未發覺,起訴書記載錯誤姓名、年籍資料等,起訴對象應為其人,非形式上的姓名。
彰化地院判決書說明,檢察官起訴及原審審判對象為賴姓男子的哥哥,原審判決書指的真正被告是賴姓男子的哥哥,判決效力也僅及於賴男的哥哥,被冒名的賴姓男子非原審判決效力所及之人,提出上訴於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