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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凡: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新任獨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8.06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2款1.股東會決議日:101/08/0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獨立董事: 黃明達獨立董事: 陳威光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新任董事為營運需要或有投資或經營其它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同意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行為之限制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於本公司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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