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的判決書指出,有竊盜前科的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12月26日,開車載運廢塑膠袋、廢木板、廢寶特瓶、家庭垃圾及廢馬桶座等,傾倒在石碇區某產業道路,當場被警方查獲。
法院一審認為陳男未獲利,棄置的廢棄量小,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判處陳男7月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犯罪的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度內從輕量刑的標準,不能當酌量減輕的理由,改判陳男有期徒刑1年1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高院的判決書指出,有竊盜前科的新北市陳姓男子去年12月26日,開車載運廢塑膠袋、廢木板、廢寶特瓶、家庭垃圾及廢馬桶座等,傾倒在石碇區某產業道路,當場被警方查獲。
法院一審認為陳男未獲利,棄置的廢棄量小,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判處陳男7月徒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犯罪的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度內從輕量刑的標準,不能當酌量減輕的理由,改判陳男有期徒刑1年1月,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