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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承保12年 金管會:應履約

台灣好新聞/ 2012.08.03 00:00

新北市徐先生從2000年起向兩家與新光人壽合作的銀行,分別買團體保險專案,定期險保額共200萬元,12年來均依約繳費,今年6月底卻收到通知他定期險個人保額限100萬元,因超額投保,須擇一專案即刻退保,讓他一頭霧水。金管會保險局指出,業者不得因內部審核問題,在保單到期前解約,保戶可要求履約。

徐先生說,2000年2月20日及5月18日分別購買新光人壽「幸福333專案」及「生活500專案」團體保險,保額各100萬,投保繳費12年來無任何問題。新光人壽遭保戶投訴其檢核疏失超額承保,卻要求保戶退保,實在不合理。

新光人壽表示,因先前的行政作業委外處理,才造成超額承保。新光人壽表示,徐先生購買「生活500專案」時,已達該專案備註事項所規定,41歲(含)以上投保者,團體定期險最高保額以100萬元為限,而他超額投保100萬元,要擇一退保並退還保費。

「太扯了!」徐先生說,當初投保的「生活500專案」完全保障注意事項,其中僅記載定期險個人保額最高400萬元為限,根本沒有41歲以上最高保額100萬元限制,且12年來,因團保每年一期,新光人壽也都依當初廣告約定每年自動幫他續保,現在突然要解約,讓他無法接受。

行政院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組組長施瓊華表示,團體保險屬一年一保制度,業者每年皆可評估審核是否繼續核保,但若無適切理由或內部審核問題,在保險到期日前解約,影響民眾權益,民眾可主張要求業者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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