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1年6月2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0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案,依權利分載持有股份,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3.99812339元。二、董事會訂定101年8月7日為分派現金股息基準日,並自101年9月6日起開始發放,以支票或匯款方式委由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代為發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計),其,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