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公司法第142條及第266條第3項之規定,特再催告。
(2)謹定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1年9月3日止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納
股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持原繳款書至台灣土地銀行全省各分行
辦理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儘速將所認
購之股數,撥入其提供之集保帳號。
(4)若有任何疑問,請向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建
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依據公司法第142條及第266條第3項之規定,特再催告。
(2)謹定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1年9月3日止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納
股款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持原繳款書至台灣土地銀行全省各分行
辦理繳款事宜,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股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將於催繳期間屆滿後,儘速將所認
購之股數,撥入其提供之集保帳號。
(4)若有任何疑問,請向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建
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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