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碧仲表示,他陪同當事人陳明文漏夜應訊,由於陳明文與廠商沒有任何資金往來,所以檢調的搜索行動對陳明文並無不利證據。
對於檢方表示掌握相關官員「數百萬元至數千萬元賄款」一事,蔡碧仲表示,檢方並未查獲陳明文本人或親友帳戶有任何賄款資料或支票的兌現,也沒有任何可疑的票據背書,所以是「子虛烏有」的事。
蔡碧仲指出,其實,檢察官原本諭知陳明文以200萬元交保,但他認為深夜在沒有任何事證對被告不利的情形下,要求籌措200萬元現金是苛求、不合情理,檢察官最後才諭知以100萬元交保。
他說,檢方大動作傳訊被告,最後做出「現金保」的諭知,律師予以尊重,但另一方面可以看出,這是一個沒有積極證據的案子,否則檢方應該會聲押。
有媒體追問,檢調指控陳明文向潘姓投標廠商收取1000萬元賄款,蔡碧仲強調,這項指控純屬「子虛烏有」,沒有任何證據,陳明文也沒有向廠商收取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