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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勝補充本公司取得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土地

中央商情網/ 2012.07.30 00:00
日  期:2012年07月30日公司名稱:日勝(2547)主  旨:補充本公司取得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土地。發言人:周惠玉說  明: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1.第一區土地座落於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408(部分)、

408-13(部分)、408-14(部分)、408-18(部分)

及1197(部分)地號等5筆土地。2.第二區土地座落於新北市板橋區力行段408-4(部分)、

408-6(部分)、408-7(部分)、408-8(部分)、

1197(部分)及1198-1(部分)地號等6筆土地。確實地號以地政機關分割後之地號為準。2.事實發生日:100/11/21~100/11/21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1.第一區土地約為44,226.55平方公尺(13,378.53坪),

每坪約新台幣442,201元,總價款為5,916,000,000元。2.第二區土地約為66,029.68平方公尺(19,973.98坪),

每坪約新台幣451,387元,總價款為9,016,000,00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為內政部營建署,非本公司之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非本公司關係人,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1.付款條件:簽約日起30日內支付買賣總價款之30%,

建照核發日起30日內支付買賣總價款之70%。2.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如下:(1)至遲應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前,取得使用執照;

並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前,開始交屋予承購戶。(2)本案所興建房屋,除一樓得規劃作為商業及服務

設施外,其餘應規劃作為合宜住宅。(3)本公司應將合宜住宅總戶數之10%做出租住宅使用

(其餘均辦理出售),且供銷售合宜住宅之每坪售價

應依與內政部營建署所簽訂契約書之規定辦理。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1.本次交易係參與內政部營建署公開之招標案件。2.價格係以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標售底價作為參考依據。3.決策單位為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標售底價作為出價之參考依據,並未委託估價師估價。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標售底價作為出價之參考依據,並未委託估價師估價。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作為營建用地,興建開發、銷售及出租,以增加公司之營收、獲利。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21.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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