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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院判決書、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應否貼印花稅票

中央社/ 2012.07.3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730 11:53:15)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契約之成立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之表示均屬之。依印花稅法之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此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指出,納稅人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非屬契約性質,故免貼印花稅票。至於法院作成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應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稅率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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