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車姓被告在高雄市前鎮區開設診所,聘請吳女擔任藥劑師。去年9月14日晚上10點多,車要求吳女回診所被拒,涉嫌恫稱:「不然我會找人砍你喔﹗」「我會找人砍你喔﹗」等語。案經吳女訴請偵辦。
高雄地院開庭審理,車告訴承辦法官說,他說的是「找人來看你」而不是「砍你」,醫界並有種說法,「找人來看你」是指找人去幫忙看病,暗指對方有類似精神疾病,算是羞辱一個人,否認涉及恐嚇。
不過,由於吳女提出錄音光碟,經法官開庭勘驗,並要求車念出「我拿斧頭去砍樹」三次,發現車「砍」字大多發音為「ㄎㄢˋ」字,認定車所說是「砍你」不是「看你」,所辯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