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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遭濫捕 動保團體籲修法

立報/張舒涵 2012.07.25 00:00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動物保護法漏洞百出,動保團體認為動保法對動物和寵物的定義模糊,導致流浪動物遭撲殺比率相當高,他們建議動保法應訂出「捕犬門檻」。濫抓、濫捕、濫撲殺,卻不加強源頭管制、動物收容所,不能解決流浪動物問題,反而讓牠們飽受威脅,建議農委會在動保法訂定「流浪動物專章」,保障流浪動物生存權。立委林岱樺25日在公聽會結束後要求農委會,一周內邀集全台38所公立收容所,關心動保相關業務執行情形,以及流浪動物的領養問題。(圖文/黃士航)動物寵物 要分清楚25日立委林岱樺邀集農委會和動保團體、獸醫師,召開「捕犬門檻」與「流浪動物保護」修法公聽會,希望提出修法。台灣貓狗人共和國協會理事長黃泰山批評,政府流浪狗捕捉13年之久,流浪狗還是很多,原因何在?因為政府沒有訂出捕犬門檻,很多捕犬大隊隨便捉狗,連家門口的狗也不放過,誤捉家犬,甚至內湖收容所連流浪貓也收留。被捉入收容所的動物,多數都無法活著出來,從2001年至2011年,有123萬隻狗被抓進收容所,有104萬隻沒活著出來。黃泰山批評,依動保法21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然而,捕犬大隊把流浪動物當作「寵物」,使得農委會變成台灣流浪動物的殺手。黃泰山指出,過去他曾提出強制結紮家犬或申請結紮,遭農委會駁回,短期沒辦法源頭管制,至少可從保障流浪動物的生存權開始。貓狗人共和國協會理事長黃泰山指出,政府殺了13年的流浪狗,卻沒有訂定補犬門檻,可能誤殺了家犬或沒有攻擊性的犬隻,黃泰山痛批農委會是流浪動物的最大殺手。(圖文/黃士航)動物醫院獸醫師黃先生執業多年,常在門口收到被棄養的貓狗,曾經一周收到3窩幼貓犬,只能送養,送不出去只好把牠們養大,壓力相當大。黃先生指出,政府經費人力有限,專挑溫馴乖巧的犬隻捕捉,真正有威脅性和傷害力的犬隻卻捉不到,仍要倚靠動保團體支援,動保人士安置受傷或威脅性的狗,要耗費時間精力,慢慢與動物培養感情,取得信任,才能將牠們帶回;然而許多緊急情況不使用吹箭才能順利捉回,礙於獸醫法問題,動保人士動輒得咎。他建議地方政府培訓具備相關知識的人員,下放權力,讓動保人士發揮專業,真正幫助流浪犬。公益訴訟 民眾提告有方除了流浪犬隻濫捕問題,公立動物收容所的管制問題叢生。長期關心流浪動物的吳典瑩小姐指出,她曾想收養公立收容所的流浪狗,收容所人員堅持要等12天後才能讓她收養,擔心原飼主若來認領會有爭議;她告知收容所人員,動保法沒規定12日之前不得認養,只規定公告超過12日沒人認領可安樂死處置。吳典瑩向地方政府動保課和中央動保處人員詢問,他們紛紛表態不瞭解動保法的規定無法處理,12天後,吳典瑩才領養到狗,這隻狗卻因收容所內傳染病肆虐,4天後重病身亡,她對公務人員的消極態度提起行政訴願。關懷生命協會常務理事、獸醫師林雅哲建議,動保法第3條應針對「動物」和「寵物」有明確定義,並非所有貓狗都是寵物;流浪動物本身無飼主,不應隨意抓入收容所撲殺。他認為,政府應針對於流浪動物訂定專章,解決現行濫捕濫抓濫撲殺的問題。台灣動物保護協進會常務理事黃國城指出,修改動保法流浪動物相關條文之際,應訂定「公益訴訟條款」。現行《動保法》定的條文沒有落實,失去功能,中央和地方政府雙手一攤,不需為受害動物負責。若訂定「公益訴訟條款」,在政府失職時,民眾能提告或走向監察院途徑,給主管機關壓力,促使他們落實保障動物權益。律師黃國誠認為,政府單位在動保法的直性效率太差,應把公益訴訟條款加入動保法裡,藉此監督中央及地方政府動保法的執行情況。(圖文/黃士航)立委林岱樺要求農委會一周內邀集全台38個公立動物收容所,了解相關業務,徹底了解法律與執行的落差;此外,動保法應對寵物有明確定義,不能任意侵犯流浪動物的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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