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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建立證所稅制度

中央社/ 2012.07.25 00:00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5日電)立法院臨時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民國102年起依「設算所得」與「核實課徵」制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財政部估每年稅收新台幣60億到110億元。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102年到103年證所稅採雙軌制,「設算所得」制為當台股指數達8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2;台股9500點以上時,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4;台股1萬500點以上,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0.6。

「核實課徵」制對象為出售10張以上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上櫃(IPO)股票;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賣出100張以上的興櫃股票;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採分離課稅,稅率15%,長期持股滿1年以上減半(稅率7.5%)課徵,IPO部分持有超過3年再減半(稅率3.75%)。

核實課徵部份,採當年度盈虧互抵,當年證券交易損失,可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外,股票成本認定採「先進先出」法,如果投資人同一檔股票數量很多,依最先買進與賣出的時間計算成本。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民眾要在101年12月15日以前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102年適用設算所得或核實課徵,個人同一年度選定後不得再變更;102年1月1日首次開立證券戶者,應於申請時選定。

104年後全面取消「設算所得」制,回歸「核實課徵」單軌制,課徵對象再增加全年出售證券金額超過10億元以上的個人。

法人部分採最低稅負制,稅率12%到15%,免稅金額為50萬元,長期持有3年以上享減半優惠。

臨時會約下午3時處理相關修法時,在野黨團提案要求重付審查,但遭否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退席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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