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1/07/202.函請補正期限:101/07/243.補正內容:擬補正本公司100年度部份內容如下:第9頁、第11頁、第13頁、第15頁、第71頁4.因應措施:年報資料補正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