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積穗國小於民國99年辦理營養午餐招標案,津津公司得標,契約書約定若發現有發生疑似食物中毒現象,校方可解約。100年4月間,積穗國小發生7名學生疑似食物中毒,校方遂中止雙方契約。
檢方表示,津津公司當時正參標淡水國小、蘆洲國中、五峰國中的營養午餐標案,擔心3標案受到影響,便透過市議員李余典、議長陳幸進等人,向林騰蛟陳情。教育局後來找到可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5、105條之1,積穗國小隨後召開會議,撤銷對津津的停權公告處分。
檢方偵辦後發現,陳幸進、李余典接受業者陳情,僅幫忙打電話給新北市教育局人員,或帶他們到局長辦公室,希望取得教育局的重視,並未要求教育局違法處理。而檢調調查期間,曾對陳幸進實施測謊,並沒有發現有說謊的狀況。
另外,檢方認為,林騰蛟僅指示下屬查詢是否有法律依據,可以撤銷停權公告,並沒有明知違法而圖利的犯行;檢方偵辦期間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後,發現積穗國小撤銷停權公告,也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