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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容器強制標示 材質耐熱溫度

自由時報/ 2012.07.2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手邊的運動水壺、塑膠水杯能不能裝熱水?看標示就知道!「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標示事項」今天正式上路!即日起,凡是新出廠的塑膠水壺、水杯、奶瓶、餐盒、保鮮盒等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食品容器,都必須在容器「本體」上,直接標示耐熱溫度以及材質。

各地方衛生局也將陸續展開查核,若查獲有未依規定標示,依法產品必須下架,並可處三萬到十五萬罰鍰。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鄭維智指出,這項規定在去年公告、經緩衝期一年,即日起實施。第一階段針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容器,包括塑膠水壺、水杯、奶瓶以及餐盒、保鮮盒等。依規定,今年七月廿一日起生產的上述產品,除了應在容器上標示耐熱溫度及材質外,其他像是容器製造日期、原產地、品名、廠商聯絡方式、重量以及使用注意事項等也應該清楚標示;不過,這六個項目可以標示在包裝上。

依規定,沒有標示的舊產品仍可於市面上流通,於衛生署去年開始多次與業者溝通,加上因為塑化劑事件,消費者對於標示更加重視,不少業者都已經變更標示。建議民眾購買這類塑膠容器時,可以注意產品的製造日期,以及是否有相關標示。

明年起,拋棄式的塑膠免洗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攪拌棒等食品容器、器具,也都必須在最小販售包裝上清楚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資訊,供使用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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