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0款1.接獲本中心函請補正日:101/07/182.函請補正期限:101/07/183.補正內容:補正100年度年報第21頁,31~32頁內容4.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修正後100年度年報資料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