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指出,陳男因友人曾遭邱男毆打及砸車,還曾在路邊聽到邱男唱「老鼠愛大米」歌曲,認為遭影射,於民國96年4月間邀集10多名共犯前往台南市某火鍋店尋仇。
判決指出,陳男等人先持棍棒猛擊邱男頭、腳部,但因看見警車經過而先暫時離去,返回後,陳男持槍指向邱男頭部,揚言讓他死,其他人則繼續圍毆邱男;警方據報後到場處理,邱男送醫後倖免於死。
陳男一審被判有期徒刑6年6月;二審依現場錄影光碟認為無法辨識是陳男,改判他無罪。
更一審依相關證人證詞等,認定陳男夥同多人,仗著人多勢眾就圍毆砍擊被害人,犯意不僅是傷害。審酌他因細故就在人車往來的大馬路旁找被害人尋仇,且居於主要角色,依殺人未遂罪判他6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